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現在台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執聲字第
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殺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拾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1月29日以法矯字第096000244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5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金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沈筱玲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