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4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249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7號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1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處分其財產,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雖辯稱:執行程序前已開始商談投資公司之事宜云云,然被告與 洪榮良 之間達成移轉股權之合意及處分股權之前(即94年9月20日之前),被害人甲○○早於94年8月2日供擔保並聲請強制執行,故被告為處分財產時,確實為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故被告此部分所辯不足為採,併予敘明。」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及執行程序關於牽讓房屋部分業已執行完畢,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被害人甲○○亦已取得扣押命令,損害不大,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鄭永媚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