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949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
號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丁○○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如對被告丁○○執行無效果,由被告甲○○清償。
訴訟費用由被告丁○○負擔十分之九,餘由被告甲○○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丁○○邀同被告甲○○為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357,223元,並約定如附表二所示之借款條件,詎被告未依約清償,經核尚有如附表一所示金額未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命被告丁○○給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之判決。如對被告丁○○執行無效果,由被告甲○○清償。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亦為同法第739條及第740條所明定。
五、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丁○○邀同被告甲○○為保證人向其借款而未依約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借款增補條款約定書、第一商業銀行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定期儲金二年期機動利率歷史利率表為證。本院依上開借款資料所載保證、借款金額、清償期限、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等情事為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又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丁○○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又倘對被告丁○○執行無效果,由被告甲○○清償,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由被告丁○○負擔10分之9,被告甲○○負擔10分之1。
七、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劉惠娟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慧君┌────────────────────────────────────────────────┐│附表一:96年度訴字第1949號,合計1,357,223元│├──┬──────┬──────┬─────┬──────┬──────────────┬───┤│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考│├──┼──────┼──────┼─────┼──────┼──────────────┼───┤│001│1,357,223元│96年1月10日│年息3.225%│96年2月11日│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附表二:96年度訴字第1949號之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繳息日│├──┼──────┼─────┼─────┼─────┼───────┼────────┼─────┤│001│丁○○│甲○○│1,400,000│92年5月9日│按郵匯局二年期│逾期清償在6個月│96年1月9│││││元│至112年5│定期儲蓄存款機│以內,按左列利率│日││││││月9日。自│動利率加年息1.│10%,逾期清償在│││││││借款日起前│0%機動計算(│6個月以上,其超│││││││36個月按月│本件違約時之利│過6個月部分,按│││││││計付利息,│率為2.225%,加│左列利率20%計算│││││││自第37個月│計1.0%後為││││││││起,再依年│3.225%)││││││││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如不依約│││││││││清償,全部│││││││││債務視為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