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28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壹仟壹佰玖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