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字第40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抗告人與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屏
簡字第40號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4月9日本院裁
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