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簡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字第40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抗告人與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屏
簡字第40號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4月9日本院裁
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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