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0451號債權人宏聚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哲彥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華典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劉新光 、 劉新發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6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華典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09月02日經授中字第1003247319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此項裁定已於101年6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李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