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23號原告 林瑞敏 被告 羅文寬
巨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正堯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交易字第10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