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調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吳秀英
相 對 人  錢蓓蓓
       錢有山
       錢莉莉
       錢芳芳
       錢薇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者,法院就調解之聲請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規
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應將其等於民國107年10月
16日繼承被繼承人 錢小玉 以如調解聲請所載不動產所有權所
為移轉登記,回復登記為聲請人所有。經查,本件其中相對
人錢薇薇戶籍遷出國外,住居所不明,有其戶籍資料1份在
卷,故本件有相對人住居所不明,應為公示送達之情形,無
調解可能,依上開規定,逕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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