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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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上訴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4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廖學忠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貪污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鳳珠法官林德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妙娘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