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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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94號原告乙○○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即系爭現金卡之額度),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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