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46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8950號)及移送併辦(95年度偵字第10119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丙○○連續結夥三人以上踰越安全設備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丙○○前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丙○○與附表所示之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地,連續以踰越或破壞窗戶等安全設備(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之方式行竊(詳細情形如附表所示)。嗣經警循線查獲。
二、證據名稱:⑴被告丙○○於偵審中之自白。⑵共同正犯 陳瑞勇林致新程冠富齊偉 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⑶被害人乙○○、戊○○、己○○、丁○○、甲○○於警詢中之證述。⑷犯罪現場勘查照片、地圖。⑸陳瑞勇、林致新之指認紀錄。⑹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修正前)、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
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金額單位為新臺幣)┌──┬───┬───┬─────┬───┬─────────┬───────┐│編號│被害人│時間│地點│行為人│方式│竊取財物│││││││││├──┼───┼───┼─────┼───┼─────────┼───────┤│1│乙○○│94年12│臺中市南區│丙○○│攀爬並破壞陽台玻璃│未得手││││月8日1│學府路98巷│林致新│門窗後進入屋內行竊│││││3 時許 │3號3樓│齊偉│。│││││││程冠富│││││││││││├──┼───┼───┼─────┼───┼─────────┼───────┤│2│戊○○│94年12│臺中市南區│丙○○│攀爬並破壞窗戶後進│電腦3台、手機3││││月8日1│學府路98巷│林致新│入屋內行竊。│支、手錶1支、││││3時許│1號2樓│齊偉││電子字典1台、││││││程冠富││金飾1批等財物││││││││(價值共約20多││││││││萬元)│││││││││├──┼───┼───┼─────┼───┼─────────┼───────┤│3│己○○│94年12│臺中市南區│丙○○│攀爬窗戶進入屋內行│電腦4台、金飾1││││月12日│復興路3段│林致新│竊。│批等財物(價值││││11時許│116巷5弄7-│齊偉││共約11萬餘元)│││││1號2樓│程冠富│││││││││││├──┼───┼───┼─────┼───┼─────────┼───────┤│4│丁○○│95年1│臺中市南區│丙○○│以破壞剪破壞鐵窗後│電腦2台、攝影││││月5日│崇倫北街47│林致新│進入屋內行竊。│機1台、數位相││││14時許│巷5號│齊偉││機1台、金飾1批││││││程冠富││等財物(價值共││││││││約18萬元)│││││││││├──┼───┼───┼─────┼───┼─────────┼───────┤│5│甲○○│95年1│臺中市北屯│丙○○│攀爬窗戶進入屋內行│液晶電視1台、││││月1○○○區○○路1│陳瑞勇│竊。│金飾1批(價值││││16時許│段310巷15│齊偉││共約45萬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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