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家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19號聲請人甲○○
8號7國民身分訴訟代理人 廖宜庭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本院98年度家調字第20
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家調字第200號審理在案,惟聲請人家境清寒,無力繳納訴訟費用,符合法律扶助法所訂無資力之要件,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該基金會苗栗分會核准在案,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
7條第1項前段、第109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民事起訴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審查資料影本等件附卷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與上開法條規定相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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