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82號原告苗栗縣造橋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被告 林助信 律師即 彭信雨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9,2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2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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