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國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國簡字第6號
上訴人  耿漢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9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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