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國簡字第6號
上訴人 耿漢 生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9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