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八號
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昂承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林口鄉粉寮五十之五號兼法定代理人己○○住台北縣○○鄉○○村○○○鄰○○路○○○巷五被告丁○○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乙○○住台北縣三重市○○街○○○號
居台北縣三重市○○街○○○巷○○號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九十一年八月間原告銀行牌告外幣貸款利率表到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美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王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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