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7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閔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閔鍵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蕭閔鍵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二、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依其犯罪情節、態度、所侵害法益及罪質均具同質性,惟間隔歷時超過半年,顯見有相當固著的惡性,於併合處罰時,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不致有責任重複非難之問題,爰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於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範圍內,裁定本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於附表編號1已執行完畢之部分,僅生嗣後扣除問題,與定應執行刑無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書記官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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