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77號原告寅○○
乙○○丑○○丁○○戊○○子○○壬○○癸○○庚○○己○○甲○○丙○○辛○○共同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被告延侖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卯○○
樓之2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
2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銘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書記官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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