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836號原告 陳美春 被告 沈郁 訴訟代理人 許瑞榮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馮昌偉
法官林靖淳法官黃靖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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