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0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0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076號聲請人創群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代理人 吳鵠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黃俊霖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076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付款地1 潘鑫育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或其指定人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4年4月1日未記載新臺幣42萬元臺北市○○○路○段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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