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7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7283號聲請人 楊鐵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彥 男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之發票日(查系爭本票二紙之發票日經塗改,未有發票人簽章,仍依塗改前記載為準)。
二、請陳明正確之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