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四七號
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
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費用其他收入(閱卷費)新台幣(下同)六十三元、抄錄費一百元,非屬訴訟費用,另建築線指示費一百元、地政規費一百五十元,非前開訴訟程序支出之費用,合計四百一十三元,均應予剔除外,其餘部分確定依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