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706號繼承人甲○○被繼承人乙○○上列當事人間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56條所定之限定繼承陳報事件(民國98年6月12日修正公布施行之民法第1156條修正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1條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亦為非訟事件法第5條所明定,是以,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即應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院查:本件被繼承人乙○○之戶籍係設於彰化縣○○鎮○○路○號,除據陳報人狀載以外,並有陳報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陳報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陳報,顯係違誤,為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