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28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鈺滿堂興業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 伍佰 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3人發支付命令(民國99年度司促字第2149號),經被告3人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經本院於99年2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4951元,該裁定已於99年3月2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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