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林軍男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戴嘉慧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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