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0號原告乙○○被告甲○○
丙○○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之全部或一部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15條第1項、第20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而起訴請求被告等賠償損害,其主張之侵權行為發生地在屏東縣,而被告住所地分別在台中市及屏東縣,依前揭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書記官施玉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