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廣星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003號、101年度執字第3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廣星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黃廣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附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牙保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04.27│98.03.05││├──────┼────────┼────────┼─────────┤│偵查(自訴)│苗栗地檢98年毒偵│台中地檢100偵字│││機關年度案號│字891號│5071號││├─┬────┼────────┼────────┼─────────┤│最│法院│苗栗地院│台中地院│││後├────┼────────┼────────┼─────────┤│事│案號│98年訴字556號│101簡字第1號│││實├────┼────────┼────────┼─────────┤│審│判決日期│98.09.22│101.01.30││├─┼────┼────────┼────────┼─────────┤││法院│苗栗地院│台中地院│││確├────┼────────┼────────┼─────────┤│定│案號│98年訴字556號│101簡字1號│││判├────┼────────┼────────┼─────────┤│決│判決確定│98.09.22│101.03.03││││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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