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34號聲請人 李怡 𥱧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李文政附表:
(一)陳報自何時開始未依協商條件清償(共繳納幾期?繳納金額?)。
(二)提出債權人清冊所載債權之證明文件。(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
(三)聲請人應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前項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及因此即無法履行協商之證明)。
(四)提出聲請人最近薪資所得及在職證明。
(五)提出聲請人領取低收入戶補助金每月、子女二人各1,800元之相關證明。
(六)陳報聲請人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中機車(汽油費)、膳食等及租屋之實際支出證明,其中租屋並應提出租賃契約。
(七)提出受扶養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及每月扶養費4,000元之支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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