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50號上訴人乙○○
丙○○兼法定代理人及共同訴訟甲○○代理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間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5萬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萬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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