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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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7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壹仟伍佰捌拾捌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722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540號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1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李承翰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61,588元由聲請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92,382元由相對人繳納第三審裁判費92,382元由相對人繳納合計246,352元㈠第一、二、三審之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聲請人已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61,588元,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61,588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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