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039號聲請人丙○○法定代理人乙○○
甲○○聲請人庚○○
辛○○法定代理人壬○○
丁○○聲請人己○○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丙○○應提出另一法定代理人甲○○之印鑑證明。
二、聲請人庚○○、辛○○應提出另一法定代理人壬○○之印鑑證明。
三、本院於97年度繼字第1077號卷內所附之繼承系統表中陳報被繼承人戊○○○尚有直系血親卑親屬 林耘 、 林巧惠 2人,故聲請人應陳明林耘、林巧惠是否為被繼承人戊○○○之繼承人、其等是否已聲請拋棄繼承;若林耘、林巧惠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聲請人並應將已通知林耘及林巧惠2人現為被繼承人戊○○○之繼承人之證明文件(如:拋棄繼承通知書、存證信函)檢送本院。
四、聲請人己○○應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五、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廖素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