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399號上訴人即被告普拉嘉國際意像影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岳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筆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0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89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書記官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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