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97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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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9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9732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甲○○建築師事務所究為合夥或獨資商號,並請釋明其負責人為何,另請提出債務人甲○○建築師事務所之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及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