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字第206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第一行關於被告「 周志偉 」應更正為被告「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第一行關於⑴被告「周志偉」於警詢中之自白,依事實欄所載可知顯係「甲○○」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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