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457號原告惠豐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逸民 被告 黃大川
黃木榮 黃坤城 黃金雄 黃鋅深 劉桂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26,000元【即原告主張依系爭協議書,被告所有系爭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之價額(計算式:面積957平方公尺×18,000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7,226,000元】,有協議書及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按。前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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