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28號原告 侯尚余 (原名 侯仁彗 ,兼 卓承廣 之承受訴訟人)
卓李蔚嫻 (即卓承廣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侯尚余、卓李蔚嫻為原告卓承廣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卓承廣已於102年4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即另一原告侯尚余及母親卓李蔚嫻,有戶籍謄本、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因侯尚余及卓李蔚嫻均未依法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 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馮保郎
法官曾宏揚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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