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454號原告 王友正 訴訟代理人 李偉誌 律師
俞浩偉 律師被告 李瑞富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 律師複代理人 黃詩婷 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夫妻之住所地法院。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家事事件法第52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已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離婚等訴訟,經查兩造94年9月結婚之初,因工作關係,分居台北、台中,被告嗣於95年年底遷居台中市○區○○路○○號2樓共同生活,兩造復於97年2月因爭執而分別居住於台中市○○街○○號6樓之1及台中市○區○○路○○○巷○○○號,則兩造夫妻之住所地與訴之原因事實發生地均在台中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書記官張詠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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