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28號原告 陳國芬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 律師被告 阡毅 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雲 被告 雷安平
侯嘉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係原告與被告侯嘉妮所簽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之糾紛,依據原告所呈兩造契約書第13條第6點載明:「…如有爭議致涉訟時,雙方合意以房屋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文字,有前揭契約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頁),則兩造自應受前揭合意管轄之拘束,是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另對被告阡毅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雷安平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既因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所涉之訴訟,本院審酌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於桃園市,為便利證據之調查,並參酌前揭說明,自應一併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