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29號聲請人振峪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清 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陳翠琪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蔡佳容┌────────────────────────────────────┐│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振峪企業有│永豐商業銀│100年10月5日│45,570元│AD0000000││││限公司許清│行積穗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