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小字第46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豐小字第46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周鴻俊
被   告  張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
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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