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3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㈡被告甲○○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16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包,經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局95年2月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足憑,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云云。
二、經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2日以95年度簡上字第30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確定,且其為警查獲時所扣案之安非他命2小包亦經該判決宣告沒收銷燬,並經檢察官執行完畢等情,有該刑事判決及檢察官沒收物品處分命令附卷可稽(見95偵1634卷第139頁),前揭聲請人所聲請之違禁物既業經本院宣告沒收,並由檢察官執行沒收完畢,聲請人再具狀聲請,核無實益,是本件聲請即屬無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心瑩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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