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795號聲請人95年度聲字第3016號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95年度易字第158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以新臺幣陸萬元具保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就本案之犯行均已坦承不諱,然被告之身體欠佳,先前曾於本院拘留室候訊時,昏倒在地,實有具保出所徹底檢查之必要,且被告於受羈押前,曾向舅舅借用機車未還,有賴被告出所處理,另被告之母親身體亦欠佳,被告亦盼能於服刑前略盡孝道與代為處理家務,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院審酌被告之聲請意旨、被告之母 何素梅 於本院本案進行中,以書狀及言詞表示之意見,及臺灣臺中看守所95年7月25日函(經醫師診察簽註意見認被告之健康情形穩定),認被告前開所述雖無理由,惟依本案進行之程度及被告犯罪之情節與犯後態度,認原羈押被告之原因雖仍然存在,惟已無羈押之必要性,應命被告於以新臺幣六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鄧敏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