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59號原告 陳卉歆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有關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時(其餘部分不得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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