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901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3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76,97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3,6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6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書記官張美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