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三七號
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所謂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減,係指無損害發生或債權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就所生損害已經賠償而言(參照最高法院五三年台抗字第二七九號判例)。又裁定本票許可強制執行,其性質屬非訟事件,並非本案訴訟,亦非供擔保原因之消滅。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就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業已確定(本院八十八年度票字第一零三三號),擔保之原因消滅為由聲請返還擔保金,核與首揭規定不合,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國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侯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