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家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遺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家訴字第23號原告 孫巍
高德宇 高郁洋 高峻 翌前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 律師複代理人 陳美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詹美燕 、 詹美純 、 詹滿 、 賴詹真惠 、 詹美珍 、 詹美華 間請求間履行遺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1,642,886元(○○○區○○段○○段○○○○○○號土地:22,755,789元○○○區○○段○○○○號土地:
138,887,0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6,705元,已繳納734,040元(203,016+531,024),尚餘632,665元未據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家事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