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7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秋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所犯妨害風化案件(99年度偵字第13008號),聲請專科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猥褻色情漫畫書貳拾參本,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秋鳳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下同)99年9月21日,以99年度偵字第13008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於99年10月19日,以99年度上職議字第4703號,維持原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前段規定為駁回之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之扣押物品猥褻色情漫畫書23本,均係被告所有,且屬供犯罪所用之物,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上開猥褻色情漫畫書23本,係供犯罪所用之物,又依被告於警詢時所述,係其所有無誤,又被告所犯上開妨害風化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上開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卷宗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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