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562號原告 陳惠美 訴訟代理人 邱秋鎮 被告伯爵雙星海王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戴元亮 訴訟代理人 陳森雄
邱鳳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陳森雄」之記載,應更正為「戴元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書記官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