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909號原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周永暉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複代理人 李玉華 被告 李芳騰
郭惠貞 劉維翰 劉維麗 劉 張由美 劉庸麟 劉國慶 劉庸祥 劉庸騏 吳 劉春美 吳建樺 吳慶成 吳慶方 韓宣芬 上列十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 律師被告 劉維曼
劉維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