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909號原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周永暉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複代理人 李玉華 被告 李芳騰
郭惠貞 劉維翰 劉維麗張由美 劉庸麟 劉國慶 劉庸祥 劉庸騏劉春美 吳建樺 吳慶成 吳慶方 韓宣芬 上列十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 律師被告 劉維曼
劉維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書記官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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