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變更登記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262號上訴人 唐瑛志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 律師
潘仲文 律師被上訴人 李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變更登記無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9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滕允潔
法官邱景芬法官陶亞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書記官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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