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44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裁判案由:拋棄繼承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447號聲請人 陳福政 陳凱婷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陳凱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與聲請狀上所蓋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