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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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447號聲請人 陳福政
陳凱婷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陳凱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與聲請狀上所蓋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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